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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8日(星期四)上午10时,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卫金木、王石奇介绍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At the press conference sponsored by the State Council Information Office on April 28, 2005, Mr.Wei Jinmu, deputy director of the State Letters and Visits Bureau, briefed the press on the Regulation on Letters and Visits revised by the State Council. He also answered the questions from the press.
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2005年4月28日)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 卫金木
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非常高兴在这里与大家见面,非常感谢大家对信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31 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信访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是人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信访条例》,这是中国有关信访工作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实施9年中,对做好信访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信访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信访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信访工作的需要,对其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国家信访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广泛征求意见,做了大量的研究、论证工作,同时借鉴了其他国家的有效做法,完成了《信访条例》的修订工作。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共7章51条,在原《信访条例》的基础上,新增加和修改了46条,占90%。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充分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反映了信访工作的实际和客观需要,不少内容较之原来的《信访条例》,有了很大的突破,回答了当前信访工作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1、明确了“一个目的”,即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2、规范了“两个行为”,即规范了信访工作责任主体的工作行为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3、强化了“三个责任”,即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责任、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和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4、突出了“四个重点”,即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5、确立了“五个原则”,即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原则;公开便民原则;“双向规范”原则。
我们相信,通过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构建起“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建立和形成“依法、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使信访渠道进一步畅通,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使信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目前,各地各部门正在按照中央的要求,大张旗鼓地宣传《信访条例》,紧锣密鼓地开展培训工作,紧张有序地调整工作机制,相关配套措施逐步到位,各项准备工作进展顺利,《信访条例》实施的条件基本形成。
下面,我和我的同事很乐意回答大家的提问。谢谢大家。
认真学习贯彻《信访条例》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
(2005年4月28日)
国家信访局
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31 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信访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我国人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修订《信访条例》的重要意义
第一,修订《信访条例》,是信访工作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央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信访条例》,实施9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参与信访活动的主体成分多元化,信访总量上升;群众反映的问题相对集中,处理难度加大;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增多,过激行为时有发生。与此同时,信访工作也存在责任主体责任不明确,信访渠道不够畅通,信访问题积累较多,信访秩序比较混乱等问题。因此,必须对原有的《信访条例》进行修订,为依法及时处理信访问题,有效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修订《信访条例》,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体现。通过修订《信访条例》,既为依法处理信访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又促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施政行为,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 修订《信访条例》,有利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通过修订《信访条例》,依法、及时、合理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平正义,增进诚信友爱,使信访工作在推进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二、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主要精神
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共7章51条,在1995年《信访条例》的基础上,新增和修改46条,占90%。新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充分反映了信访工作的实际和客观需要,很多具有突破性,回答了当前信访工作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充分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这次修订《信访条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宪法的有关原则和中央精神,按照“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要求,认真研究了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定位、体制、机制、法制,回答了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1、明确了“一个目的”,即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2、规范了“两个行为”,即规范了信访工作责任主体的工作行为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3、强化了“三个责任”,即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责任、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和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4、突出了“四个重点”,即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5、确立了“五个原则”,即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原则;公开便民原则;“双向规范”原则。
三、新修订《信访条例》突出了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确立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强调属地管理和主管部门的责任,部门之间、地方和部门之间不得相互推诿。
(二)确立了信访工作格局,明确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明确了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确立了信访工作领导体制,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明确了“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原则。
(三)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赋予各级信访机构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调研分析、业务指导职能,同时赋予了其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从法律层面确认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和职能,有利于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
(四)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对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使各级干部强化“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意识。
(五)进一步突出了畅通信访渠道。特别增加了“信访渠道”一章,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信访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要求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公开相关信息、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社会参与化解纠纷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力量化解矛盾。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六)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对原有保护信访人权利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完善了工作程序,要求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为信访人查询提供方便;有关行政机关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要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复查意见和复核意见均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
(七)进一步强调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书面形式;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不得超过5人。同时规定,信访人要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针对当前少数信访人的过激、违法行为,《信访条例》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6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受理、办理程序。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程序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分别明确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要登记、办理和答复。同时明确了受理、办理、复查和复核的时限,确立了处理、复查或复核意见要书面告知信访人的制度。
(九)明确规定了信访事项实行“三级终结制”。规定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进行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在办理、复核程序中引入了听证、公示等制度,既为信访人提供了公正、合理的程序保障,又增加了透明度,增强了最终处理结果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同度,有效防止少数信访人为一己私利无理缠访。
(十)强化依法行政,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产生、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修订后的《信访条例》专门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建立了责任体系,明确了责任主体。如为了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的发生,设定了信访事项的引发责任;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登记、转送、交办和督办的责任;明确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了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规定了信访人扰乱信访秩序、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答记者问
( 2005年4月28日 )
[凤凰卫视记者]:卫局长您好,从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中可以看到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到了总则的位置上,是不是说目前在这方面工作会有改善的空间?下一步在执行方面有什么具体的措施?谢谢。
[卫金木]:你这个问题提得很好。这次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很重要的是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中保留了原来条例里规定的信访人的三项权利,这三项权利就是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要求受理或者办理信访事项的权利、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中对信访人专门增加了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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